团队介绍

   万辉主任带领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是以专业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组建的团队,团队分工合作的工作方式,确保我们将现有的资源凝聚成合力优势,从根本上保证了我们能够一直为客户提供高水准、可信赖的、优...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万辉律师

电话号码:0376-6100889

手机号码:13803767683

邮箱地址:jslawyerwh@126.com

执业证号:14115201610962017

执业律所: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宝城街道办事处江淮中路金诚花园

死刑辩护

法院想要判处死刑存在哪些限制

  现如今社会越加安定,犯罪分子也越来越少,但我们不能放松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应该将惩罚犯罪与教育改造并行。我国已逐渐减少对死刑的使用,虽然枪决和注射死刑不会对死囚带来多大身体上的痛苦,但是死刑还是大家最不愿看到的。那么法院想要判处死刑存在哪些限制?以下由本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法院想要判处死刑存在哪些限制

  不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不适用死刑,而且对于未成年人和怀孕妇女以及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合使用死刑。

  1、适用条件限制。刑法第48条第1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

  2、适用对象限制。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典第49条增加1款作为第2款: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适用犯罪性质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很少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4、适用程序限制。刑法第48条第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规定,因杀人、抢劫、强奸、爆炸、防火等罪行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不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执行制度限制。刑法第48条第1款:“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二、死刑的执行方式有哪些

  枪决或者注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三、什么时候应当停止执行死刑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以上就是本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院想要判处死刑存在哪些限制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不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不适用死刑,而且对于未成年人和怀孕妇女以及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合使用死刑。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上本网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万辉主任刑事辩护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