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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辩护

积极赔偿后不需要死刑的怎么判

  死刑是最严厉的不可逆转的刑罚方式,死刑的执行更加要谨慎。刑事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的,被害人可以主张赔偿,而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对被害人进行积极的赔偿,取得谅解的,可能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那么积极赔偿后不需要死刑的怎么判?以下由本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积极赔偿后不需要死刑的怎么判

  犯罪分子对被害人或者其亲属进行积极赔偿后,如果不需要立即执行死刑的,可以判处死缓或者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二、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不可逆转的刑罚方式,死刑的执行更加要谨慎。在司法实践中死刑的执行也是慎之又慎的,但是也有些死刑是立即执行的。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经第二审程序不同意判处死刑而改判为死缓的,则同时为核准程序,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再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从判决到执行死刑要多长时间

  被判死刑一周以内被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罪犯正在怀孕。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以上就是本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积极赔偿后不需要死刑的怎么判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犯罪分子对被害人进行积极赔偿后,如果取得被害人谅解,对犯罪分子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缓,不判处死刑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上本网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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