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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

  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是相关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暂不羁押的处理。那么,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是?现在就跟着本网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一、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法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1、第一审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法院对其判处刑期期限的;

  3、案件不能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4、第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宣判后立即释放;

  5、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应当立即解除。

  以上就是本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的相关内容。根据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关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若您还有什么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本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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