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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生活中在涉及到一些犯罪的案件的时候,犯罪分子有些时候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相信大家也了解到不是所有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需要满足相关的条件才可以办理。那么取保候审需要什么条件呢?现在由小编带大家了解取保候审需要什么条件的有关内容,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取保候审需要什么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二、什么是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条件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是对具有下列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应作出禁止性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取保候审:1、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罚的;2、累犯、惯犯或同类前科的重犯;3、流窜作案的;4、曾被取保候审而有逃避或其他妨碍刑事诉讼行为的;5、可能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或财产进行侵害的;6、可能逃跑、自杀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7、一人犯有数罪的;8、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9、其他有碍侦查、起诉、审判情况的。
二是办理取保候审,必须与刑诉法第65条、第74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第37条、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63条、第66条结合起来使用。具体可按下列许可性规定办理: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而有逃避侦查、起诉、审判嫌疑;2、可能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4、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的侦查、起诉、审判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查的;6、已提出上诉的共同犯罪中的被告人,有的在一审宣判羁押已达到或超过判刑期的;7、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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