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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缓刑

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假释是针对于被判监禁的犯罪行为人,但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恶性案件被判10年以上的行为人不得假释。其次犯罪行为人在受监禁过程中必须表现良好,有明显的悔罪行为的才能有假释的机会。关于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有什么的问题, 下面本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一、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有什么

  1、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有: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2、法律依据:《刑法》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二、不得减刑假释有哪些情形

  1、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

  2、被判处终身监禁的不得减刑。终身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本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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