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介绍

   万辉主任带领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是以专业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组建的团队,团队分工合作的工作方式,确保我们将现有的资源凝聚成合力优势,从根本上保证了我们能够一直为客户提供高水准、可信赖的、优...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万辉律师

电话号码:0376-6100889

手机号码:13803767683

邮箱地址:jslawyerwh@126.com

执业证号:14115201610962017

执业律所: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宝城街道办事处江淮中路金诚花园

刑事顾问

刑事案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与“关联性”如何辩护

在刑事案件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指控往往因“主观明知”认定模糊、证据链条薄弱而引发争议。当亲友突然委托转账取款,当二手交易遭遇赃物牵连,普通人稍有不慎便可能卷入刑事风险。如何从法律角度拆解这类指控的核心漏洞?辩护过程中哪些关键点能扭转案件走向?万辉律师从亲自所办案例中一一解析:

一、颠覆指控的核心:切断犯罪所得关联性

公诉机关要证明被告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必须首先确认涉案财物确系上游犯罪所得。实践中常见两大辩护突破口:

上游犯罪未查证属实

根据司法解释,上游犯罪必须经查证属实。若公诉机关仅凭立案通知书指控款项来源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却未提供生效判决或充分证据链,可主张“犯罪所得”性质未定。例如资料中张某售房款虽被怀疑,但侦查机关最终未认定为犯罪,该款项即丧失犯罪所得属性。

财物来源的合法性抗辩

被告人提出款项来源于合法渠道(如房屋出售、劳务报酬)时,若公诉机关无法举证反驳,则指控基础崩塌。需重点审查银行流水与生活消费记录的对应关系,证明资金往来符合正常生活经营逻辑。

二、破解“主观明知”的三大法律路径

刑法第312条要求行为人“明知”系犯罪所得,但司法实践中常存在客观归罪倾向。有效辩护需从三个维度突破:

认知能力的局限性

文化程度、职业背景直接影响认知判断。例如废品回收从业者按市价收购二手物品,若无明显赃物特征(如破坏痕迹、异常低价),不应推定其“应当知道”。资料中赵某仅因未带身份证协助取款,且账户长期用于日常生活,难以认定其明知款项非法。

信息不对称的现实

上游犯罪人常刻意隐瞒财物来源。若委托人未告知款项性质(如推脱“借款还款”),且取款时上游犯罪尚未立案(如资料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晚于取款行为),则主观明知不成立。

行为合理性的佐证

正常交易价格、公开操作方式均可否定犯罪故意。例如以市场价购买手续齐全的二手车,即使事后发现是赃物,也不构成掩饰隐瞒。

00001. 

三、客观行为定性的关键分野

并非所有接触赃物的行为都构成犯罪,需严格区分:

生活帮助与犯罪协助的界限

临时保管财物、代取款项等日常互助行为,若无伪造证据、资金分层等掩饰手段,不构成犯罪。资料中赵某按指示取款后未获利,款项最终被他人领取,属于典型的生活帮助行为。

事后补救与妨害司法的差异

即使存在事后伪造借款合同等行为,若未实际阻碍侦查(如上游犯罪仍顺利侦破),可主张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此时更适宜追究行政责任而非刑事责任。

四、量刑辩护的四大着力点

当定罪难以推翻时,可从以下角度争取轻判:

从犯地位认定

仅执行指令未参与预谋、未获利的帮助者(如资料中赵某),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需对比同案犯作用,突出其被动性。

危害结果已弥补

全额退赃、主动配合追缴的行为,可争取酌定从轻。如资料中涉案款项全部追回,社会关系已修复。

认罪认罚的时效性

签署具结书、稳定供述等情节,结合初犯偶犯背景,可能获得不起诉或缓刑机会。

特殊家庭情况的考量

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等特殊情况,可作为人道主义从轻依据,但需提供户籍证明等书面证据。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本质是证据对抗战。律师需紧扣“上游犯罪未查实”“主观明知无证据”“客观行为无害性”三把利刃,同时善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方能在刑事辩护中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权益。对于边缘性案件,积极争取法定不起诉或定罪免刑,往往比无罪辩护更具现实可行性。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万辉主任刑事辩护团队